急!發票專用章蓋反了還能用嗎?蓋錯了怎么辦?
上傳時間:2019-09-11 10:54:38瀏覽:0
內容摘要:一張小小的發票,蓋章就有很多門道,經常收到蓋了各種章的發票,有些蓋錯章的發票就等于一張廢票,需要退回去重新開具,要是沒有及時發現,跨月了還得紅沖,更加麻煩,還降低了工作效率。我們手上章是多,那這個發票上是該蓋哪個章呢?怎么蓋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
一張小小的發票,蓋章就有很多門道,經常收到蓋了各種章的發票,有些蓋錯章的發票就等于一張廢票,需要退回去重新開具,要是沒有及時發現,跨月了還得紅沖,更加麻煩,還降低了工作效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該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發票上加蓋的應該是發票專用章,而不是公章或者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應該是加蓋在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不是記賬聯,是不是挺簡單? 聽起來是簡單,那蓋發票章還有什么特殊規定呢? 一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因此,電子發票上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章,不管是彩色打印還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開票單位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有點小差異; 三是根據《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的要求,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具體要求大家可以看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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