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稅務總局12366對部分個稅熱點問題的解答
上傳時間:2019-11-14 10:03:20瀏覽:0
內容摘要: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近期解答了以下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1. 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發布時間:2019-11-11)答: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征稅,需區分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近期解答了以下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1. 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發布時間:2019-11-11)
答: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征稅,需區分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無償轉讓股權,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親屬之間股權轉讓,若申報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轉讓收入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個人轉讓股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有哪些?(發布時間:2019-10-25)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 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投資者的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發布時間:2019-11-11)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到外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發布時間:2019-10-21)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相關規定: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5. 個人參加其他公司的座談會取得的禮品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發布時間:2019-11-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6. 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如何繳納(扣繳)個人所得稅?(發布時間:2019-11-11)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7.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個人所得稅申報密碼是什么?如何重置?(發布時間:2019-11-06)
三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密碼重置。
8. 2019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發布時間:2019-11-06)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9. 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發布時間:2019-10-25)
非居民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網站以及APP提供培訓服務,如果個人沒有來境內,則不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1. 無住所個人取得數月獎金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發布時間:2019-10-25)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一、關于所得來源地(二)關于數月獎金以及股權激勵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取得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所得來源地的,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履職或者執行職務時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無住所個人停止在境內履約或者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得,對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具體計算方法為: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乘以數月獎金或者股權激勵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與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之比。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12. 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居住時間如何計算?(發布時間:2019-10-21)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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